192 歐美研究 很多樣,例如可以用來知悉法院在判決時的可能考量、協助當事人 進行訴訟策略規畫,或是讓訴訟代理人知悉個案的相關訴訟成本等 等。 不論是上述的哪一種ALI,其關鍵特色就是希望影響社群成員 的法律判斷或是行動。而支持採用ALI 的人往往會以效率與實效作 為使用的規範性理據。這個理據可以稱之為「執法效率」的提升: 系統要達成之效果是讓法律判斷 (事實認定、法律解釋或是結果預 測) 與法律的落實更為迅速,藉以彌補人類的有限判斷能力與成本 (例如記憶力有限、無法長時間關注或是判斷失誤等等)。從這個角 度來看,支持運用ALI 的人有兩種相關聯但不相同的論據。第一個 論據是效率論據 (efficiency argument),效率論據是指當某個法律 任務交給人工智慧系統來做時,系統執行上比人更有效率,系統可 以比人更快地執行完任務。第二種論據是實效論據 (efficacy argument),應用人工智慧系統可以提升遵守法律的程度。 本文使用高效率執法機制的概念來指涉,結合效率與實效論據 的法律人工智慧系統。具有高效率執法機制特色的ALI 的主要目的 是用來降低法律規範與法律規範之落實之間的落差。在當代社會之 中執法機制的存在擔保了法律最低程度獲得遵守的條件。擁有執法 機制雖然無法確保法律百分之百會獲得遵守,但是沒有執法機制法 律的實效性一定會出現問題。因此,ALI 的主要效用是將法律規範 的內容與現實世界社群成員行動之間的落差給降低,甚至是減縮至 零。ALI 如何降低法律規範內容與現實世界社群成員之行動間的落 差呢?關鍵在於,實效的實現取決在系統有效率的運作,高效率執 法機制透過即時告知社群成員可能違法事實 (或與法律內容偏離之 事實) 的發生,讓成員調整自身行動,或是告知成員該違法事實會 被人工智慧系統所偵測到,而改變成員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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