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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歐美研究 二、效率、實效與實踐差異做為法律人工智慧系統的 特色 根據上一節的討論可以見到,能力宣稱幾乎是所有支持AI 的 特色。而效率是AI 在應用上的一個重要考量,當系統建置完成後, 由於機器運作的特色,因此它在特定任務履行上相較於人類的確可 以更有效率的完成。15 然而,法律人工智慧系統除了在應用上相對 有效率外,還有一項特色:實效。實效一般而言,就是指法律內容 落實的程度,在法哲學中實效通常是與效力 (validity) 的概念作為 對比,因此H. L. A. Hart 在《法律的概念》(The Concept of Law) 一書中指出,「說某個既存的規則是有效,就是肯定它已通過所有 承認規則所提供的判準,並成為法體系規則中的一員」(哈特, 1961/2010: 133-134)。16 Hart 進一步指出,「如果『實效』意味著, 一項規範某種行為的法律規則大部分時候都會被遵守,那麼很清楚 地,任何規則的『效力』與其『實效』之間實在沒有必然的關係。 除非,該體系的承認規則在其諸判準中包含以下這種有時候被稱為 『廢棄規則』的條款:任何規則如果早已不再具有實效,則不能被 15 此處講的效率不是指法律制度設計中的效率概念,例如訴訟制度之設計如可以達成 特定法律目的,也不是專指法律經濟學上的效率概念。筆者在此是以一種較為寬鬆意 義使用效率一詞,泛指一種對於使用人工智慧系統的理據內容,認為當系統在研發完 成後,使用者使用人工智慧系統履行特定任務跟自己履行特定任務所需要付出的資 源是較小,或是更小。的確,「效率」不論在經濟分析或法學中具有相當重要性,相 關討論請參考Farnsworth (2007: 13-23) 與Bix (2004: 59-60)。關於法律經濟分析 在法學應用的討論,請參考王鵬翔、張永健 (2019)。該文中,王鵬翔與張永健詳細 區分一階效率與二階效率的概念,作為論證經濟分析如何以效率原則與傳統法學方 法相互搭配。張永健在其專書中,更進一步指出效率是經濟分析評價結果的核心標準, 但對於什麼是效率容有不同的概念觀。筆者由於能力所限,無法針對「效率的概念觀」 進行深入探討,有興趣的人請參考張永健 (2020: 58-64)。 16 原文請參考Hart (1994: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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