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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工智慧的法哲學反省 187 分配者可以主張,A跟B的能力並不一樣,例如A比B更有能力。 第二,分配者可以主張,即便A跟B能力相同,但是分配者擁有更 多一些理由讓A來做。第一種反對IPEP 的理由稱之為非同等履行 的論證,第二種反對理由為附加理由論證。需要注意的是,這兩種 反對理由的著重點不太一樣。非同等履行論證針對的是探討IPEP的 前提是否成立,檢視是否有同等履行。附加理由論證是著重,有額 外的理據支持為何要讓其中某一個人擁有判斷權限。前者的例子 是,當瑪麗下指示時,約翰可能會說,你這幾天都在感冒,腦袋不 清楚,所以我來判斷怎麼走。後者的例子是,約翰對瑪麗說,你等 一下有重要面試,我開車時你就好好沈澱心情,準備等一下的工作 面試。就前一種回應,約翰提出的主張是指,瑪麗沒有好的能力來 履行方向判斷的任務,第二種回應之理由是,瑪麗即使有能力給予 指示,但是有另外一個更好的理由不讓瑪麗給予指示。 IPEP 的運用上有一個關鍵的宣稱:能力宣稱。能力宣稱主張, 分配者在思考如何分配判斷權限時,他其實無法真正的預知未來會 是如何,因此,較好的比較基準點是思考被分配對象在功能履行上 的能力是否相同。若相同,則IPEP就成立,若不相同,IPEP 不成 立,因此分配者必須探詢其他理由分配權限。 CC 幾乎是在思考機器可否代替人類做判斷的特色。多數人工 智慧學者都認為,當機器在履行特定功能時與人類有一樣的能力 時,那麼將特定事務的判斷權限交給機器來做是允許的。而判斷機 器是否擁有跟人類一樣的某種能力時,這端視機器在任務之履行上 是否達成跟人類一樣的效果。要注意的是,AI 不需要擁有比人類更 強大的能力,它僅需擁有跟人類差不多一樣的能力即可取代原本人 類要做的判斷或任務執行。此外,功能的運作也不需要依賴於相同 的物質基礎,換言之,不同的物質構造物可以擁有相同或者類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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