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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歐美研究 思考ALI 與法治的關係上,概略有兩種觀點:相容論與不相容 論。相容論認為,對比於人治,法治要擺脫統治的意志恣意性要素, ALI 在設計與應用上就是讓法律的執行與判斷與人的意志恣意性有 所區隔,因此ALI 與法治並沒有扞格之處。11 相容論有以下幾個理 由:(一) 系統在運作時並不會涉入個人情感 (根本沒有個人這一回 事,僅有機器)。(二) 資料的分析也是大量 (例如資料驅動的人工智 慧系統) 與某種程度是客觀的,雖然資料可能有偏見,但是由於個 人判斷也會出現偏見,因此偏見與否不是機器特有的問題。(三) 既 然偏見是同時存在於人與機器之中,我們便不應該以較為嚴苛的標 準評價ALI 的優劣。需要注意的是,相容論有兩個特色:第一,檢 視是否採用ALI 的標準應該與檢視一般法律行動者的標準相一致。 第二,ALI 本身所具有的問題可以透過技術改良來解決,或許問題 之解決遙遙無期,但只要該問題也會發生在人身上,那就不應該成 為反對應用ALI 的理由。 相較於相容論,本文要捍衛的觀點是不相容論。不相容論主張, ALI 與法治有內在的緊張關係,這個緊張關係的來源有兩個:(一) 依法而治的主體想像要求權限判斷必須交由人來做。(二) 高效率執 法機制對於法律主體的自主性的損害。雖然,這種緊張關係不必然 會造成法治的嚴重損傷,但仍必須小心ALI 的運用界線。運用界線 的議題無法一概而論,這仍有賴後續的研究,然而本文若可將ALI 與法治的緊張關係分析清楚,那麼至少有了一個清明的出發點。 本文主張,法治的核心理念想像了法律主體可以行使自主的道 德判斷,法治並非期待個人成為法律指令被動接收者而已,而是期 望個人藉以衡量法律之內容與其自身持有理據的輕重關係。換言 11 這也出現在許多宣稱使用ALI 的優點之上,例如客觀以及不帶太多個人主觀情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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