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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工智慧的法哲學反省 183 更有理由依賴於Google Map,而規畫與安排自身的一系列行動。 例如,當Google Map 在約翰手機跳出一個訊息:「本路段30 分 鐘後將有車潮湧現的可能性」。約翰有理由即刻啟程。甚至,在一 般的情形下,約翰也有理由開啟Google Map,因為Google Map會 即時顯示車流資訊 (綠色、橘色或紅色),約翰可以藉由著車流顏色 來判斷接下來可能會發生的變化。因此,當人類運用人工智慧要達 成某個自身所設定的目標時,在判斷決策權限的分配上,並沒有太 多的理由認為一定要將判斷決策交由人類來做。相反地,可能更有 理由讓人工智慧來替我們做某些事情。10 三、文章核心主張與架構 從上述假想例子進一步拓展到法律之中,問題就是:法律是否 允許法律人工智慧系統將法律事務的判斷權限全然由人類移轉到 機器 (或是人工智慧系統) 身上呢? 就如同羅爾斯 (John Rawls) 在《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 ) 中,指出「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德性,如同真理之於思想體系 一般」(1971: 3)。法治也是法律的首要德行。法治的主要目的是 限制國家公權力之運作,將統治者的個人意志 (will) 對於權力運 作之影響降到最低,因此,對比於法治的概念是人治 (rule of men)。然而,所謂的法治不是統治者可僅「用」法律的形式來統 治,換言之不是「藉法而治」(rule by law),而是統治者必須「依 法而治」,或者更精確地說是依理性 (reason) 而統治。 10 例如,在前面所提及的商務律師跟ALI 的爭點辨識競賽上,事後商務律師被訪問提 及,是否會擔心工作被AI 所取代?律師一般都認為不擔心,因為他們反而可以有更 多的時間去做更多的事情。此類規律性的爭點辨識就可以交給AI 來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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