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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歐美研究 由遵循自己的判斷,但是這個理由是初顯的 (prima facie reason), 因為它可能被「瑪麗有更好的方向感」這個理由給超越。不管如何, 瑪麗判斷方向的能力比約翰好很多,也因此約翰必須思考他是否要 遵循瑪麗所給的方向指示。 假設約翰對於方向的判斷跟瑪麗一樣好時,站在瑪麗的角度, 她有理由不需要向約翰指示怎麼走。即便瑪麗給了約翰指示,約翰 也有理由遵從自己的判斷,但約翰也可以選擇遵從瑪麗的判斷。這 意味著,「誰來判斷方向」作為一個被分配的決策權限,不論是交 給約翰或是交給瑪麗都可以。這可以稱之為決策分配的無差別性。 這是一種事前觀點,當然也可以採取事後觀點檢查到底當初在某個 路口如果聽瑪麗的會比較好或是比較差,但是這涉及到反事實判斷 (counterfactual judgment),並非本文處理的重心。9 讓我們改變一下剛剛的例子。約翰是人類的駕駛者 (human driver),而瑪麗是Google Map。可能的改變條件是:第一,目的地 是約翰單獨決定的,而不是約翰與Google Map 共同決定 (decide together)。第二,由於目的地是約翰單獨決定,約翰僅需要考量 Google Map的「能力」即可,而不需要考量Google Map 是否「是」 一個人。第三,即使目的地是約翰自己設定,但是這仍舊沒有改變 約翰需要Google Map協助的可能性,約翰依舊方向感很差等等。 因此,在第一次造訪目的地時,約翰有理由在開車的時候聽從 Google Map 的導航到目的地去。第四,當約翰開了一次兩次三次 之後,他就沒有理由一定要聽從Google 的導航系統,除非他需要 更準確地知道自己何時要抵達目的地。但是,在某些情形下,約翰 9 Judea Pearl 等人在《統計中的因果推論:入門介紹》(Causal Inference in Statistics: A Primer) 一書中涉及到反事實判斷的因果討論時,就以高速公路或一般道路的道路選 擇作為反事實論證的具體例子。請參考Pearl et al. (2016: 8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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