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工智慧的法哲學反省 177 壹、判斷權限移轉的難題 一、問題在哪裡? 自動駕駛車輛 (self-driving cars; 自駕車) 是當前人工智慧技 術應用的實現場域。李開復就指出,「我們也許還無法準確預測, 全功能、最高等級的自動駕駛汽車,會在什麼樣的時間點,真正走 入普通人的生活。但毫無疑問的是,在這次人工智慧的熱潮中,自 動駕駛一定是最大的應用場景」(李開復、王詠剛,2017: 9)。從SAE International J3016 (2014) 標準的區分可以見到人工智慧系統在 設計上以功能履行為主要設計理念的框架,SAE International J3016 的技術分級意味著自動駕駛技術的等級區分是以機器是否可以妥 適履行人類在動態駕駛任務中所使用的各式功能,例如油門、方向 之控制、感測外界環境以及駕駛環境出現緊急狀況時的反應機制等 等。 自動駕駛系統的例子具體表現了人工智慧在社會生活的運作 特色:取代 (或協助) 原本由人為執行主體的功能運作。而在法律 中,人工智慧的運用也屢見不鮮。例如,2018年初,五位商務律師 與法律人工智慧系統 (Artificially legal intelligent; ALI),1 針對五 份保密條款中30 個爭點,進行辨識爭點的競賽。結果是這五位律 師平均花了92分鐘閱讀完契約文件,爭點辨識比率高達85%,而 1 Artificial legal intelligence 一詞是來自於Mireille Hildebrandt 的文章。她在〈演算法 管制與法治〉(“Algorithmic Regulation and the Rule of Law”) 一文中首度提出這個概 念 (Hildebrandt, 2018)。Hildebrandt 將ALI 區分為兩類:第一類是「若此則那」(if this then that; IFTTT)。第二類是資料驅動為主 (data-driven) 的人工智慧系統。筆者 雖然對於Hildebrandt 的區分沒有完全贊同,但是本文的ALI 可以包含這兩類法律人 工智慧系統。作為一篇以法哲學為基礎的文章,我希望指出ALI 的一般性問題。關於 Hildebrandt 對於ALI 的區分,請參考本文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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