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自由主義下AI 與民主的角力 153 這套號稱全球最嚴格的資料保護法規於2018 年上路,一方面強化 當事人權利,另一方面也強化個資專責機構權限。然而從GDPR對 「監控資本主義」的衝擊來看,GDPR是一套具有些許技術性修補 效果 (technical fix) 的規範,但並不從根本上質疑或反對監控資本 主義的邏輯或運作模式。例如除了強化當事人權利及個資專責機構 權限外,GDPR的主要目的亦包括排除會員國間個資流通障礙。這 樣的目標持續新自由主義下,政府透過法規為大型企業排除困難的 既定模式,反而更加合理化並強化了監控資本主義宰制邏輯,故 Daly 稱GDPR為一種「加了管制的監控資本主義」(regulatory surveillance capitalism) (Daly, 2021: 14, 17)。因此不令人意外地,面對 GDPR新制上路,適應力最強的仍舊是原本市占率最高的壟斷者; 於是谷歌在GDPR實施後市場占有率是提升而非下降,形成GDPR 這套資訊保護法規反而將權力更集中地放置在壟斷者手中 (Batikas et al., 2020; Geradin et al., 2020)。 藏在 GDPR 細節裡的另一個新自由主義治理邏輯是賦予企業 高度自律空間的共同管制途徑 (coregulatory approach) ,使法規變得 充滿彈性,讓政府與企業共同執行管理業務。這在GDPR第四章第 五節有關控管者及處理者的行為守則與認證部分最為明顯 (Daly, 2021: 15)。彈性的法規與彈性的執法相輔相成;而彈性的執法則需 仰賴與「避稅天堂」異曲同工的「資料天堂」(Data havens)。由於 GDPR 開放科技巨擘自行挑選負責監管他們的「主要監管機關」 (Lead Supervisory Authority),於是就如同跨國公司會將企業登記在 避稅天堂一般,谷歌、臉書、亞馬遜、推特等科技公司也精明地選 擇如愛爾蘭或盧森堡等資料保護監管最寬鬆的地點落腳,此即新自 由主義下常見的「逐底競爭」(race to the bottom) 現象。因此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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