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0 歐美研究 舖設掌權掌錢寬廣道路的法學菁英 (Teles, 2008: 95-96; van Horn, 2009: 229)。六○至七○年代這些學者與其他重量級新自由主義學 者與律師——如 George Stigler 以及 Director 的得意門生 Robert Bork——進一步將芝加哥學派對反托拉斯法怪異的詮釋做了更多的 修正補強與包裝,透過法律經濟學更加強化財富向上集中動態循環 體系的設計 (Grewal & Purdy, 2014; van Horn, 2009: 222)。1970年 代擔任美國司法部副部長的 Bork 堅稱,反托拉斯法的唯一目標就 是最大化消費者福祉:企業擴張得再大都沒關係,因為它的服務會 變得更「有效率」,因此任何試圖拆散巨型企業的政策都只不過是 在懲罰成功的人 (Fukuyama et al., 2021)。在新自由主義菁英 (經濟 學家、法律學者、律師、政府官員、企業財團) 努力耕耘下,法律經 濟學成了這些菁英為法律學門學生、教授、執業者、法官進行再教 育的工具,使法學被新自由主義品牌的經濟學同化;這亦是新自由 主義品牌「經濟學帝國主義」(economics imperialism) 侵略擴張中的 一個重要元素。14 謝森解釋新自由主義菁英透過法律經濟學改造法 學的步驟:「法律應該依循經濟上的成本效益分析通過檢驗,如果 不被接受就不應上路,這套對準法律體系根基的強烈攻擊是經濟學 帝國主義的標準範例,[新自由主義]經濟學教授想掌握更多權力, 野心勃勃要殖民所有他們能觸及的社會與政治領域」(謝森,2019: 114)。於是Coase 透過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主編身分、15 14 「經濟學帝國主義」是指用新自由主義品牌經濟學理論來同化其他社會科學學科,促 使其接受經濟掛帥、個人主義與功利主義掛帥的前提。關於新自由主義經濟學對政治 學的殖民過程,請見Lu (2020: chap. 3)。 15 關於寇斯 (Coase)「社會成本問題」,Shaxson提供了簡單易懂的解釋:「企業應該 要遵從法律……如果企業非法排放污染物到河川中,你就……依法辦理。……但寇斯 不同意這種說法,[認為]法律應該要接受某種成本效益分析……得利者對其他人造成 的傷害應該要拿來與他們創造的效益做比較。」將這套邏輯延伸到壟斷問題上,「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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