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旨
為促進學術研究及文獻交流,秉持資源共享理念,增進讀者借閱圖籍之便利,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以下簡稱甲方)與_________圖書館(以下簡稱乙方),特締定此協議書,以促進雙方圖書資訊之交流與利用。
二、服務對象
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編制內研究人員、行政人員及專任助理。
____________________:編制內專任教職員及在學學生。
三、互借方式
甲乙雙方同意以下列兩種方式並行提供服務:
1.透過館際合作系統:依「中華圖書資訊館際合作協會館際合作辦法」、「中央研究院人文圖書館與院外圖書館互借圖書辦法」及雙方圖書館其他相關規定處理。
2.交換借書證:甲乙雙方各交換伍張借書證,由讀者攜帶甲乙雙方所交換之借書證,親至對方圖書館辦理借還書,甲乙雙方不代為傳送圖書,亦不收取費用。
四、借閱規則
1.冊數:每張借書證借閱圖書伍冊。
2.借期:30天。
3.互借圖書範圍:依甲乙雙方館際合作外借圖書規定辦理。
4.不提供續借與預約服務。
5.逾期歸還或遺失賠償,依該甲乙雙方規定辦理。
6.借用人需善盡圖書保護之責,如有任何毀損或遺失,均依甲乙雙方相關規定辦理,並由甲乙雙方負責監督賠償。
7.所借圖書如遇貸方急需,得隨時通知借方於指定時間內歸還,若逾三次通知仍未歸還者,得終止其借書權利。
五、其他注意事項
1.甲乙雙方應督導所屬讀者遵守對方館借書(閱覽)規則及開放時間,若有違規情事,貸方圖書館得停止該讀者與對方館之借閱權。
2.甲乙雙方辦理借書均以上述借書證為憑,借書證如有遺失,遺失一方應儘速告知對方,凍結該借書證借書權利;如有因借書證遺失,致使貸方蒙受損失,其損失責任由借書證遺失一方負責。
3.逾期催書、罰款催繳與遺失賠償由借用人所屬圖書館負責處理,如發生借用人抗拒不負責時,由借用人所屬圖書館負責。
4.甲方人員不再為編制內正式人員或專任助理後,甲方應負責查核及催還其在乙方所借之圖書資料。乙方編制內專任教職員離職或學生離校時,乙方須負責查核及催還其在甲方所借之圖書資料。
5.甲乙雙方須應對方要求,提供對方讀者來館借閱紀錄,俾為催還書籍及使用狀況之參考。
6.本協議書不含資料庫檢索及其他服務。
六、本協議書自簽約日起生效。若簽約一方擬終止協議,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對方。本協議終止後,甲乙雙方應監督所屬歸還圖書及其他應盡義務,若有損失,並負連帶賠償責任。若擬修改協議內容,得經雙方協商合意簽約後生效。
七、本協議書壹式陸份,雙方各留執參份。
雙方授權簽約人:
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圖書館 ________________圖書館
主任 館長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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