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第六次所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第六次所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一一〇年十一月九日第五次所務會議修正
一、本須知根據「中央研究院退休人員照護辦法」第六條之規定制定之。
二、本須知所稱退休人員,係指自本所退休之研究人員及編制內行政人員(含技工、工友)。
三、本須知所稱圖書,係指本所圖書。參考書、期刊及視聽資料一律不外借。
四、退休人員於退休時,均須歸還所借圖書,經本所清查無誤後,始得依本須知再行借閱。
五、退休人員應備照片二張,填具申請單,親自向圖書館申請退休人員閱覽證。
六、退休人員之閱覽證有效期限為二年,期滿得重新申請。
七、退休人員之閱覽證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或交換,違反者本所得停止其借閱權利。
八、退休人員憑閱覽證借閱圖書,以五十冊為限,每冊借期二個月,可續借一次。
九、退休人員如借閱圖書不還,本所得依「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圖書館閱覽暨借閱規則」之相關規定處理。
十、退休人員借閱圖書如有遺失或毀損之情事,由借閱人負賠償責任,其計算標準應依「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圖書館閱覽暨借閱規則」之相關規定處理。
十一、本須知經所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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