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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brary Rules
Guidelines for Library Reading and Borrowing
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圖書館閱覽暨借閱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年十月八日第二次所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七次所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第六次所務會議修正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第二次所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第一次所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第四次所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第一次所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第六次所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日第二次所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一〇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三次所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一〇五年十一月八日第五次所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一一〇年十一月九日第五次所務會議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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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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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本館以本所及本院同仁(含院士)為主要服務對象。院外讀者經本館許可者,可入館閱覽。
第二條:借閱本館圖書、期刊、視聽資料等設備不得有圈點、評註、折角或其他損壞之行為。
第三條:前條所提視聽資料係指需利用視聽器材輔助閱覽之各種多媒體資料,包含微縮捲片、微縮單片、錄音帶、錄影帶、光碟片與磁片等。
第四條:參考圖書及當期期刊,不得借出;但複本不在此限。
第五條:館內應保持肅靜,禁止喧嘩。
第六條:閱覽人不遵守本規則者,本館得拒絕其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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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圖書借閱、預約及催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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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本館圖書借閱對象 : 本院院士、院內編制人員、合聘研究人員、兼任研究人員、約聘僱助理、臨時助理、本所訪問學人(含博士後研究等其他身份者)、本所退休人員及院內所外退休研究人員。
第八條:本所專任研究人員及合聘研究人員借閱圖書總數每人以四百冊為限,非專任之研究人員以一百冊為限,行政人員以二十冊為限。
第九條:本所同仁出國進修九個月以上者,應於出國前兩週還清所借圖書。
第十條:本所同仁於離職或退休前,應還清所借圖書。
第十一條:本院院士得憑證借閱圖書,以三十冊為限,借期三個月,可續借一次。
本所訪問學人(含博士後研究等其他身份者)得憑證借閱圖書,以五十冊為限,且赴他所借閱冊數不超過三十冊,借期三個月,可續借一次。
本所退休人員得憑證借閱本所圖書,以五十冊為限,借期二個月,可續借一次。
本所約聘僱助理得憑證借閱圖書,以二十冊為限,借期一個月,可續借一次。
第十二條:院內所外編制內研究人員,得憑證借閱本所圖書,以六十冊為限,借期三個月,續借次數以互惠為原則。
院內所外訪問學人(含博士後研究等其他身份者),得憑證借閱圖書,以五十冊為限,且於本所借閱冊數不超過三十冊,借期三個月,可續借一次。
院內所外其他編制內人員及退休研究人員得憑證借閱圖書,以二十冊為限,借期二個月,可續借一次。
院內所外臨時助理得憑證借閱圖書,以二十冊為限,借期一個月,可續借一次。
館際借閱辦法另訂之。
第十三條:圖書已為他人借出時,得向本館登記預約。
本館得於借閱人借閱滿一個月後,通知其還書。借閱人應於催還通知七日內歸還,逾期不還者,本館得暫停其借閱權利。
預約者應自本館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前來借閱,逾期視為棄權。
第十四條:圖書借閱逾期達十五天後仍未歸還者,應課以逾期罰款,並自逾期第一天累計至還書日為止;借閱人應於本館通知後一個月內繳清逾期罰款,未繳清前本館得暫停其借閱權利;圖書借閱逾期經本館催還四次仍未歸還者,應停止其借閱權利。
第十五條:借出之圖書如有遺失或損壞之情事,借閱人須負賠償責任。
借閱逾期且遺失圖書者,逾期達十五天後,除應負賠償責任,並應課以自逾期第一天累計至通知本館遺失日為止之逾期罰款。借閱人未完成賠償手 續或繳清罰款前,本館得暫停其借閱權利。
第十六條:遺失或損壞之圖書可重購者,得由借閱人自行提供無劃記且書況良好之相同版本圖書做為賠償,借閱人不需償付書價與手續費;或得由本圖書館代為訂購相同書籍,借閱人應償付書價及手續費。
第十七條:遺失或損壞之圖書無法重購者,借閱人應賠償書價與手續費,或提供無劃記且書況良好之新版圖書做為賠償。如本館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得以自國內公私處所複製者,借閱人並應償付複製費、手續費及其他費用。
遺失或損壞圖書之賠償,如可在國內複製且有時價者,以時價賠償書價;如無法複製或無時價者或無提供新版圖書者,應送本館管理小組評處,以決定合理之賠償金額。書價涉及匯率兌換者,以本館確定圖書遺失之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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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期刊借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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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本館當期期刊一律不外借。
第十九條:本館過期期刊除本所研究人員外,一律不外借。
第二十條:本所研究人員借閱過期期刊應填具借閱卡,借閱期限以二日為限,不得續借。
第二十一條:借出之期刊如有遺失或損壞情事,準用本規則之相關規定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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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視聽資料借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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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本館視聽資料除本所研究人員外一律不外借。
第二十三條:操作、閱讀視聽資料應遵守本館使用說明,不當使用造成資料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所外讀者閱覽視聽資料,應將身份證明留置於本館流通檯處,閱畢後交還本館時取回;若需複印視聽資料,應按規定付費。
第二十五條:借閱之視聽資料遺失或損壞時,準用本規則之相關規定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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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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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本規則所訂之逾期罰款、手續費及複印視聽資料費用,應依「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圖書館收費標準表」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本規則經所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