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本館圖書借閱對象 : 本院院士、院內編制人員、合聘研究人員、兼任研究人員、約聘僱助理、臨時助理、本所訪問學人(含博士後研究等其他身份者)、本所退休人員及院內所外退休研究人員。
第八條:本所專任研究人員及合聘研究人員借閱圖書總數每人以四百冊為限,非專任之研究人員以一百冊為限,行政人員以二十冊為限。
第九條:本所同仁出國進修九個月以上者,應於出國前兩週還清所借圖書。
第十條:本所同仁於離職或退休前,應還清所借圖書。
第十一條:本院院士得憑證借閱圖書,以三十冊為限,借期三個月,可續借一次。
本所訪問學人(含博士後研究等其他身份者)得憑證借閱圖書,以五十冊為限,且赴他所借閱冊數不超過三十冊,借期三個月,可續借一次。
本所退休人員得憑證借閱本所圖書,以五十冊為限,借期二個月,可續借一次。
本所約聘僱助理得憑證借閱圖書,以二十冊為限,借期一個月,可續借一次。
第十二條:院內所外編制內研究人員,得憑證借閱本所圖書,以六十冊為限,借期三個月,續借次數以互惠為原則。
院內所外訪問學人(含博士後研究等其他身份者),得憑證借閱圖書,以五十冊為限,且於本所借閱冊數不超過三十冊,借期三個月,可續借一次。
院內所外其他編制內人員及退休研究人員得憑證借閱圖書,以二十冊為限,借期二個月,可續借一次。
院內所外臨時助理得憑證借閱圖書,以二十冊為限,借期一個月,可續借一次。
館際借閱辦法另訂之。
第十三條:圖書已為他人借出時,得向本館登記預約。
本館得於借閱人借閱滿一個月後,通知其還書。借閱人應於催還通知七日內歸還,逾期不還者,本館得暫停其借閱權利。
預約者應自本館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前來借閱,逾期視為棄權。
第十四條:圖書借閱逾期達十五天後仍未歸還者,應課以逾期罰款,並自逾期第一天累計至還書日為止;借閱人應於本館通知後一個月內繳清逾期罰款,未繳清前本館得暫停其借閱權利;圖書借閱逾期經本館催還四次仍未歸還者,應停止其借閱權利。
第十五條:借出之圖書如有遺失或損壞之情事,借閱人須負賠償責任。
借閱逾期且遺失圖書者,逾期達十五天後,除應負賠償責任,並應課以自逾期第一天累計至通知本館遺失日為止之逾期罰款。借閱人未完成賠償手 續或繳清罰款前,本館得暫停其借閱權利。
第十六條:遺失或損壞之圖書可重購者,得由借閱人自行提供無劃記且書況良好之相同版本圖書做為賠償,借閱人不需償付書價與手續費;或得由本圖書館代為訂購相同書籍,借閱人應償付書價及手續費。
第十七條:遺失或損壞之圖書無法重購者,借閱人應賠償書價與手續費,或提供無劃記且書況良好之新版圖書做為賠償。如本館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得以自國內公私處所複製者,借閱人並應償付複製費、手續費及其他費用。
遺失或損壞圖書之賠償,如可在國內複製且有時價者,以時價賠償書價;如無法複製或無時價者或無提供新版圖書者,應送本館管理小組評處,以決定合理之賠償金額。書價涉及匯率兌換者,以本館確定圖書遺失之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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