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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out Library Rules

Guidelines for Library Reading and Borrowing

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圖書館閱覽暨借閱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年十月八日第二次所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七次所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第六次所務會議修正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第二次所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第一次所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第四次所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第一次所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第六次所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日第二次所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一〇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三次所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一〇五年十一月八日第五次所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一一〇年十一月九日第五次所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一一四年三月十一日第二次所務會議修正

 

第一章  通則

第一條:本館以本所及本院同仁(含院士)為主要服務對象。院外讀者經本館許可者,可入館閱覽。

第二條:借閱本館圖書、期刊、視聽資料等設備不得有圈點、評註、折角或其他損壞之行為。

第三條:前條所提視聽資料係指需利用視聽器材輔助閱覽之各種多媒體資料,包含微縮捲片、微縮單片、錄音帶、錄影帶、光碟片與磁片等。

第四條:參考圖書及當期期刊,不得借出;但複本不在此限。

第五條:館內應保持肅靜,禁止喧嘩。

第六條:閱覽人不遵守本規則者,本館得拒絕其閱覽。

 

第二章  圖書借閱、預約及催還

第七條:本館圖書借閱對象:本院院士、院內編制人員、合聘研究人員、約聘僱助理、臨時助理、訪問學人(含博士後研究等其他身份者)、本院編制退休人員

第八條:本所研究人員借閱圖書總數每人以四百冊為限。

第九條:本所同仁出國進修九個月以上者,應於出國前兩週還清所借圖書。

第十條:本所同仁於離職或退休前,應還清所借圖書。

第十一條:院內所外編制內研究人員,得憑證借閱本所圖書,以六十冊為限,借期三個月,可續借次數以互惠為原則。

館際借閱辦法另訂之。

第十二條:本院院士得憑證借閱圖書,全院總量以三十冊為限,借期60天,可續借一次。

        訪問學人(含博士後研究等其他身份者)得憑證借閱圖書,全院總量以五十冊為限,借期90天,可續借一次。

        編制行政技術人員得憑證借閱圖書,全院總量以三十冊為限,借期60天,可續借一次。

        約聘僱助理得憑證借閱圖書,全院總量以三十冊為限,借期60天,可續借一次。

        退休研究人員得憑證借閱圖書,全院總量以五十冊為限,借期90天,可續借一次。

        退休編制行政技術人員得憑證借閱圖書,全院總量以五冊為限,借期60天,可續借一次。

第十三條:圖書已為他人借出時,得向本館登記預約。

       本館得於借閱人借閱滿十四日後,通知其還書。借閱人應於催還通知七日內歸還,逾期不還者,本館得暫停其借閱權利。

       預約者應自本館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前來借閱,逾期視為棄權。

第十四條:圖書借閱逾期達十五天後仍未歸還者,應課以逾期罰款,並自逾期第一天累計至還書日為止;借閱人應於本館通知後一個月內繳清逾期罰款,未繳清前本館得暫停其借閱權利;圖書借閱逾期經本館催還四次仍未歸還者,應停止其借閱權利。

第十五條:借出之圖書如有遺失或損壞之情事,借閱人須負賠償責任。

                 借閱逾期且遺失圖書者,逾期達十五天後,除應負賠償責任,並應課以自逾期第一天累計至通知本館遺失日為止之逾期罰款。借閱人未完成賠償手續或繳清罰款前,本館得暫停其借閱權利。

第十六條:遺失或損壞之圖書可重購者,得由借閱人自行提供無劃記且書況良好之相同版本圖書做為賠償,借閱人不需償付書價與手續費;或得由本圖書館代為訂購相同書籍,借閱人應償付書價與手續費。

第十七條:遺失或損壞之圖書無法重購者,借閱人應賠償書價與手續費,或提供無劃記且書況良好之新版圖書做為賠償。如本館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得以自國內公私處所複製者,借閱人並應償付複製費、手續費及其他費用。遺失或損壞圖書之賠償,如可在國內複製且有時價者,以時價賠償書價;如無法複製或無時價者或無提供新版圖書者,應送本館管理小組評處,以決定合理之賠償金額。書價涉及匯率兌換者,以本館確定圖書遺失之日為準。

 

第三章  期刊借閱

第十八條:本館當期期刊一律不外借。

第十九條:本館過期期刊除本所研究人員外,一律不外借。

第二十條:本所研究人員借閱過期期刊應填具借閱卡,借閱期限以二日為限,不得續借。

第二十一條:借出之期刊如有遺失或損壞情事,準用本規則之相關規定負賠償責任。

 

第四章  視聽資料借閱

第二十二條:本館視聽資料除本所研究人員外一律不外借。

第二十三條:操作閱讀視聽資料應遵守本館使用說明,不當使用造成資料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所外讀者閱覽視聽資料,應將身份證明留置於本館流通檯處,閱畢後交還本館時取回;若需複印視聽資料,應按規定付費。

第二十五條:借閱之視聽資料遺失或損壞時,準用本規則之相關規定負賠償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規則所訂之逾期罰款、手續費及複印視聽資料費用,應依「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圖書館收費標準表」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本規則經所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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