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或不支持?台灣與歐美國家同性戀的比較研究
作者:柯瓊芳
Release Date:2015/01/14
問題緣起
自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於去(101)年發動並獲百萬人連署「多元成家,我支持!」行動,到今(102)年將「多元成家」民法修正草案成功送進立法院以來,已經陸續引起多方討論,爭議主因在於該草案內「同性婚姻、伴侶制度、多人家屬」等概念,嚴重挑戰台灣傳統一夫一妻的家庭制度及倫理觀念。雖然隨著社會經濟水準的提升以及價值觀念的跨國傳遞,同性婚姻已然是個無法逃避的全球化社會議題。然而,到底台灣民眾對同性戀的態度如何,與歐美國家對同性戀的態度有何異同?「多元成家」草案會不會順利通過?台灣會不會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的國家?等,皆值得再作進一步之觀察。以下茲針對台灣與歐美國家民眾對於同性戀的態度異同,及台灣「多元成家」草案未來發展趨勢等,逐一探討。
台灣與歐美各國民眾對於同性戀的態度
到底台灣有多少同性戀者,目前雖沒有確切的數據,但如依據反同性戀者所引用的資料顯示,台灣同性戀的人數比例是1%,而由同性戀活躍分子援引的資料觀之,則達10%之多(同性戀,2010)。惟根據2012年「台灣社會變遷調查」第六期第三次調查資料顯示,在受訪的2,072份有效樣本中,約有4.4%的受訪者屬於同性戀者,而自認為異性戀者則高達94%(同性戀與學術調查,2013)。根據非正式的估算,法國大約有5%的人口(300萬)為同性戀者;美國有3.8%的人口(900萬)為同性戀或雙性戀者;而英國則約有6.2%的人口不是純異性戀者。荷蘭是全世界最早(2001年4月)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超過90%的人不認為同性戀是不道德的行為。然而隨著社會經濟水準的提升、個人主義的興起、以及傳統婚姻制度的弱化,要求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訴求在全球各地陸續出現,目前已有十六國家立法通過同性婚姻,[1]美國亦已於今(2013)年6月裁定施行長達十六年的《婚姻保護法》(Defense of Marriage Act)違憲。亦即,爾後美國同性婚姻應該與異性婚姻享有同樣的法定權益。雖然同性婚姻目前在台灣尚未合法化,惟隨著時代之演進,同性戀議題已從昔日避而不談的社會禁忌,逐漸轉為當今媒體爭相報導的熱門話題。而與歐美各國相較之,台灣民眾對於同性戀的態度究竟有無差異,以下茲分析如后。
分析2005-2008年「世界價值觀」(World Values Survey)資料調查,在一個介於1(完全不能接受同性戀)至10(完全能夠接受同性戀)的態度量表,發現在全部受訪的57個國家中,以約旦的同性戀接受度最低(平均值為1.02),瑞典最高(平均值為8.41)。台灣居中,平均3.8;美國為4.5。整體而言,歐美已開發國家的同性戀接受度遠高於其他開發中國家。
此外,由2008年的「歐洲價值觀」 (European Values Study) 調查結果也可發現,歐盟27個會員國[2]中以瑞典、荷蘭與丹麥三個國家最為開放(平均值分別為7.8、7.5與7.2),而以東歐國家最為保守(詳見圖1)。以今(2013)年5月立法通過同性婚姻合法的法國為例,一般民眾對於同性戀者的態度是相對友善的(平均接受值5.6,在27個會員國中排名第九)。2011年和2012年的民意調查結果也顯示,大約58%至63%的法國民眾支持某種形式的同性婚姻,但對於領養子女的權利則有所保留。不過,2013年5月26日的民意調查則顯示,53%的受訪民眾支持同性婚姻和同性戀者領養子女。故整體而言,一般法國民眾雖比較能夠接受同性戀情,但卻較不能接受同性戀者領養子女的行為。
至於美國民眾對於同性戀的態度,根據2005-2008年的「世界價值觀」調查資料之分析結果(平均接受值為4.5),不難發現,美國民眾對於同性戀的態度還算友善。因為資料同時顯示,在十項具有爭議性的社會議題問項中,美國民眾對於同性戀的接受度僅次於離婚與安樂死(平均接受值分別為5.8與5.0),最不能接受的是家暴妻子與接受賄賂(平均接受值分別為1.4與1.6)(詳見圖2)。整體而言,民主國家尊重個人自由,同性戀行為較少引起輿論韃伐,但同性婚姻議題涉及文化價值與社會制度層面,在目前的美國社會很難取得多數大眾的支持。即使2013年6月27日,美國最高法院以5:4些微差距,裁定《婚姻保護法》違憲,明示爾後同性婚姻應該與異性婚姻享有同樣的法定權益。惟在現行美國聯邦體制精神及各州擁有自主特性前提下,目前全美也只有十三個州[3]在法律上認可同性婚姻(同性婚姻,2013)。然而同性婚姻者即使得到本州認可(婚姻登記屬各州權限),依然無法享有繼承(屬聯邦權限)等權利(劉屏,2013)。此外,同性婚姻者一旦遷出這十三個認可同性婚姻的州/地區,其合法婚姻關係就不被承認,也會因此喪失合法婚姻所具有的相關權益。
相對於美國民眾在2005-2008年「世界價值觀」同性戀接受度值為4.5的調查結果,台灣受訪民眾的平均值是3.8,雖略低於美國,顯示台灣民眾不若美國民眾接受同性戀程度高,但無獨有偶地,在相對於其他具有爭議性的社會議題態度表現上(諸如家暴、買春、墮胎、離婚、與安樂死等),顯示與美國民眾態度有異曲同工之處,包括:台灣受訪民眾對於同性戀的態度還算友善,並與美國民眾同樣地最不能接受的議題是「接受賄賂」與「家暴妻子」,而最能被接受的議題也是「離婚」與「安樂死」(詳見圖3)。
惟析論之,不論是美國或是台灣,兩國民眾對同性戀的接受程度,皆明顯不若瑞典與荷蘭等北歐與西歐諸國,因此顯而易見地,台灣與美國欲達同性婚姻合法化之目標,未來尚有極大的努力空間。
台灣「多元成家」草案未來發展趨勢
根據既往實證研究結果顯示,社會發展指標(Human Development Index, HDI)[4]數值愈高的地區,對同性戀相關議題的接受度也愈高。歐盟27個會員國當中,以西歐與北歐國家的社會發展指標最高,其對同性戀的接受度較高(相關係數為0.86)(詳見圖4),也較能支持同性戀者可以領養子女的態度(相關係數為0.714)。在進一步分析2008年「歐洲價值觀」調查資料後則發現,歐盟27個會員國當中,宗教信仰程度愈濃厚的國家(以受訪者自述為保有宗教信仰的百分比為指標),接受同性戀與同意同性戀者領養子女的比例也愈低,因此可以預見的是,隨著社會經濟發展程度的提升與宗教信仰影響力的降低,同性戀的接受程度也會逐漸提升。
綜合以上的實證分析可知,就國家層次而言,同性戀的接收度與社會經濟發展程度有關,社會經濟發展程度愈高的社會,對於異於己群之「他者」的容忍度較高,對同性戀的接受度也會較高。而就個人層次而言,台灣、美國、與法國的資料顯示,同性戀的接受度與社會群眾對於「他者」的接受度有關;一般說來,教育程度愈高、所得較豐、沒有宗教信仰、與政治立場偏左者,有較高的社會容忍度,進而有較高的同性戀接受度。可以預期的,隨著社會經濟發展程度的提升,同性戀的接受度會增加,同性戀婚姻合法化的可能性也愈來愈高。
結論:同性婚姻是平權或特權?
總之,在全球化的跨文化價值融合下,台灣很難置身事外,隨著社會經濟水準的提升,同性戀與愛滋病的等號關係也逐漸被否定,一般社會大眾對於同性戀的異樣眼光必然會降低。婚姻對同性戀者來說不止是雙方的承諾,更是繼承與相關福利津貼的連帶關係。只要合法婚姻關係所涵蓋的所有權利義務沒有被釐清,同性戀者爭取婚姻合法化的行動就不會止息。職是之故,台灣「多元成家」法案未來能否在立法院闖關成功,致勝關鍵之所在,端視少數同性戀團體如何爭取多數異性戀者之認同與連署,而由歐美各國之案例可知,此無疑會是一條漫漫長路,荊棘可期。
參考文獻
其他重要資料
[1] 荷蘭(2001),比利時(2003),西班牙與加拿大(2005)、南非(2006)、挪威與瑞典(2009)、葡萄牙、冰島與阿根廷(2010)、丹麥(2012)、巴西、法國、烏拉圭、紐西蘭與英國(2013)。
[2] 2013年7月1日克羅埃西亞(Croatia)成為歐盟第28個會員國,但2008年歐盟會員國為27個。
[3]麻薩諸塞州、康乃狄克州、愛荷華州、佛蒙特州、新罕布夏州、華盛頓特區、紐約州、華盛頓州、緬因州、馬里蘭州、羅德島州、德拉瓦州、明尼蘇達州、和加利福尼亞州。
[4] 為聯合國開發計劃署(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me)建構用以衡量各國社會經濟發展程度的指數。指數由平均預期壽命、識字率、國民教育和生活水準計算而來,數值介於0與1之間,數值愈高社會經濟發展程度愈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