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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公共政策論壇 歐洲聯盟

氣候變遷與歐美政策回應:巴黎協定之未來

作者:洪德欽 研究員

Release Date:2017/12/14

一、問題緣起

  氣候變遷乃當代全球性議題,對人類、生態與地球環境皆帶來重大深遠的影響及挑戰。氣候變遷除了環境之外,更涉及能源短缺、糧食安全、核能安全、替代能源、飲水、生物多樣性、公共健康、環境難民、永續發展等能源、科技、產業、經濟、社會、健康、法律、政治、人權、國際談判及全球治理等相關問題,具有本土與國際的意涵,以及理論與實務的重要性。

  歐美的工業與科技發展較為先進,相對地,對於氣候變遷法律與政策的建構也較為完備。另外,歐美透過對外援助,在國際氣候變遷論壇也擁有較雄厚的談判實力,得以從事政策倡議以影響、甚至主導國際規則的發展方向。所謂「他山之石,可以攻錯」,歐美的政策經驗除可提供我國立法與政策的比較及借鑑外,也得以掌握歐美氣候政策變遷、國際主流趨勢以及巴黎協定之未來,深具研究及參考價值。

 

二、氣候變遷的概況與影響

        氣候變遷及其不利影響,乃人類共同關心的問題,引起各國及國際組織的重視,形成當今一項全球性議題,也將深刻影響人類的未來。政府間氣候變遷專門委員會(IPCC)於2007年發表的第四次評估報告(AR4),界定氣候變遷的科學定義是:「氣候變遷是指氣候狀態的變化,並得以透過其特徵的平均值及⁄或變率的變化予以判定,例如利用統計檢驗。氣候變遷具有一段延伸期間,通常為數十年或更長期間。氣候變遷乃是隨時間發生的任何變化,無論是自然變率,亦或人類活動引起的變化」。本項定義有別於《聯合國氣候變遷框架公約》(UNFCCC)一般僅限人為活動的定義。

        法定意義方面,依據UNFCCC第1.2條規定,氣候變遷乃指由於人類直接或間接活動改變地球大氣組成的影響與變化。氣候變遷因此排除了氣候的自然變異,僅指人類活動對氣候系統產生的影響,包括對大氣、水文、地理、生物圈的整體衝擊或相互作用。人類活動,尤其自1750年工業革命之後,燃燒石化燃料,大量增加了溫室氣體排放量,產生了溫室效應,對人類與生態體系帶來嚴重的負面影響。

  溫室氣體指大氣中吸收與重新放出紅外輻射的氣態成分,依據UNFCCC《京都議定書》及歐盟406/2009決議主要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及六氟化硫(SF6)。依據對京都議定書的杜哈修正第1條規定,自2013年第二個承諾期開始另外包括三氟化氮(NF3)。公約並以這些溫室氣體每一百年對全球氣候變暖潛在趨勢進行加權計算氣候變遷的基礎。人類活動已引起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的增加,例如1970年至2004年期間增加70%。CO2是最重要的人為溫室氣體,1970年至2004年期間,CO2排放量大約增加80%。

        英國政府於2006年發表一份有關氣候變遷經濟學的《史登報告》(Stern, 2007)指出氣候變遷對人類的不利影響,不限於經濟,將旁及社會、環境、政治等全面性領域,甚至會嚴重影響區域安全與世界和平,例如飲水資源的逐漸短缺、生態環境的破壞與物種滅絕,皆對人類生活福祉及公共健康,帶來重大威脅。

  歐盟於2008年3月針對氣候變遷對國際安全可能產生的威脅,列舉事項包括:(1)極端氣候引發重大自然災害,對人類生命與財產帶來的重大損失;(2)對生態多樣性與生態平衡的威脅,以及物種滅絕與不明病疫的傳染;(3)海平面水位上升引發環境難民問題及疆界爭端等問題;(4)水資源短缺及爭奪問題;(5)糧食短缺及飢餓問題;(6)能源供應短缺;(7)各國及國際組織面對重大災害的治理不足與挑戰;以及(8)氣候變遷仍缺乏一個全球性組織,從事有效規範及治理。

  IPCC第四次評估報告指出,全球地表溫度自1850年建立器測資料以來,自1906年至2005年的平均氣溫上升0.74°C,且暖化速度正在加快。各國如果不採取共同行動,限制溫室氣體的排放量,二十一世紀的全球平均溫度可能再增加1.8至4°C。超出2°C將意味糧食與飲水的更加匱乏,以及嚴重的極端氣候,對生態體系產生威脅與破壞。全球溫室氣體的排放如果依照二十世紀排放趨勢持續下去,2°C的極限值可能於2050年被突破。氣溫上升幅度即使保持在2°C以下水平,亦即將CO2控制在350ppmv當量水平以下,事實上也須各國做出巨大努力去調適。

  IPCC乃由世界各地的頂尖專家,對科學、科技、社經相關資訊進行評估,以通盤性瞭解氣候變遷帶來的風險,IPCC的相關報告是目前全球科學界對氣候變遷最權威的共識。IPCC評估報告代表國際科學界在氣候變遷領域中的主流意見,乃國際社會認識氣候變遷問題,探討因應政策的主要科學依據。IPCC榮獲2007年諾貝爾和平獎,足以局部說明其相關報告已獲得各方高度認肯。IPCC評估報告得做為一項有利的科學意見或證據,提供各國擬定或討論氣候變遷政策的參考依據,以降低各國不當的政治影響或保護性利益團體的遊說干擾。對於評估科技水準較為落後或資源較為有限國家,也得避免重複評估或解決無能力進行評估的困境。

  科學研究在氣候變遷國際談判與規則建構扮演一項重要角色。科學證據顯示的氣候變遷危機,將使各國更加認真地對待氣候變遷問題。依據科學中立原則,科學輸入得以超越各國政治的衝突,使複雜的跨界氣候變遷問題,開啟了一條國際談判與規則建構的路徑。科學與氣候變遷專業知識被引介到國際環境政治的過程,促進了各國對當今全球性問題與國際關係更廣泛的理解。尤其,氣候變遷的科學研究涉及歐盟與美國的政策論證、國際氣候談判及其影響、全球氣候治理如何建制及有效運作等方法論、規範性及分析性等不同面向的學理論證及實務分析,需要各國共同重視,並有深度研究之必要。

 

三、歐盟與美國氣候變遷的論證

        對抗氣候變遷涉及跨國,甚至全球性的共同行動、調適與合作。歐盟乃是唯一建立氣候變遷超國家體制的組織。歐洲聯盟運作條約(TFEU)第4條規定歐盟在環境、氣候變遷與能源等領域具有共享職權,得與會員國共同推動氣候變遷政策。歐盟據此得整合氣候變遷相關政策,包括能源、環境、運輸、農業、研發、內部市場及對外關係等,促使氣候變遷政策發揮更高的完整性與一致性,以及更大效率與效果。歐盟也得協調及支援會員國氣候變遷政策,以落實歐盟政策與行動,促進歐洲資源的有效使用。氣候變遷在歐盟層級建制架構下已逐漸歐盟化。歐盟氣候變遷政策、行動與調適的整合經驗及合作模式,皆得提供其他國家與國際組織諸多借鑑之處,頗具參考價值與啟示作用。

  歐盟於1991年起,採取一系列氣候變遷的因應措施,以有效控制CO2的排放量及改善能源使用效率。歐盟執委會於2000年6月推動第一期「歐洲氣候變遷計畫」(ECCP),其目標在於辨識所有必要條件,以發展一項履行京都議定書的歐盟戰略。2005年10月歐盟繼續推動了第二期的歐洲氣候變遷計畫。京都議定書可說是歐盟及其會員國認真對待氣候變遷的一個重要規範性機制。

  歐盟在對外關係推動綠色外交,積極參與氣候變遷相關國際論壇。歐盟以區域經濟整合組織的形式成為UNFCCC及京都議定書的締約會員。京都議定書於1997年在日本京都召開的UNFCCC締約方大會第三次會議上通過,並於2005年2月16日生效。議定書規定已開發國家減少人為溫室氣體的排放量,於2008年至2012期間較1990年的基準少5%。歐盟承諾原先十五國於2012年前將減排8%。歐盟於2004年及2007 年東擴增加的十二個新會員國的減排目標亦設定在6%或8%。歐盟溫室氣體排放量占世界總排放量11%。2012年年底京都議定書第一期告一段落,歐盟確定可以完成議定書中約定的減排目標。歐盟於1990年至2012年期間,經濟成長近50%,GDP成長也近48%,但溫室氣體排放平均下降17.5%,成就非凡。

  歐盟氣候變遷的其他重要里程碑,例如:(1)2005年1月開始推動歐盟溫室氣體排放交易體系(EUETS);(2)2007年3月歐盟高峰會通過「2012年對抗氣候變遷全球性行動的立場」,支持歐盟將於2012年之後,採取單邊措施,於2020年之前減排溫室氣體30%的戰略目標,以將全球平均氣溫的增加,控制在不超過工業革命前的2°C。歐盟認為如果平均氣溫增幅超過2°C,氣候變遷將非常危險與嚴重,對全球造成重大災害。

  歐盟也積極參與國際氣候變遷相關會議,例如2007年12月於峇里島舉行的UNFCCC會議(COP13),談判後京都架構。2009年12月於哥本哈根舉行的UNFCCC會議(COP15),架構新的氣候變遷公約,領導全球共同採取行動,將全球氣溫上升於2020年控制在2°C之內,確保歐盟設定於2020年將溫室氣體減排30%目標的達成。COP15通過了一項「哥本哈根協定」草案,歐盟並積極推動2015年COP21談判,促成巴黎協定之簽署,居功厥偉,值得高度肯定與讚賞。

  歐盟認為要透過國際談判,將環境考量系統性地納入國際協定及國際機構的行動,以強化國際環境治理,以及全球性永續發展。歐盟因此積極推動並參與UNFCCC及其他氣候變遷相關國際談判。歐盟在國際談判採取行動導向策略,以達成具體減排承諾,並有利於談判成果之執行。歐盟於國際談判主張設立明確目標、減排承諾、調適政策、法律效力、政策行動等具體規定。歐盟不但簽署並批准聯合國際氣候變遷框架公約與京都議定書,並將其轉換為歐盟法規,訂定諸多相關法規,以有效執行(洪德欽,2012: 173-180)。

  美國於2008年之前對國際談判較為消極。美國於1997年7月在UNFCCC京都會議舉行之前五個月,由參議院以95票對0票通過一項法案,規定開發中國家如果沒有做出減排承諾,美國將拒絕簽署京都議定書。美國沒有批准京都議定書,也沒有聯邦層級的氣候變遷相關立法,使得歐盟在氣候變遷相關國際談判逐漸取得領導地位。歐盟在推銷其政策理念與增進歐洲利益時,能夠團結其他國家支持其立場,發揮軟權力的國際影響力(Afionis,2011: 341-342; Carlarne, 2010: 246-248; Schmidt, 2008: 83-96)。

  歐巴馬政府自2008年執政以來,已較重視氣候變遷議題,但其政策重點仍擺置於發展國內清潔能源,採取獎勵措施及科技研發。2009 年美國復甦及再投資法提列800億美元投資於再生能源、清潔能源技術、汽車節能技術及智慧型輸電系統等科技,促使美國向「清潔能源經濟」轉型。美國清潔能源目標,不是單純因應氣候變遷考量,主要目的在於減少外來石油的依賴,創造就業機會,發展清潔能源技術、產業,使美國在全球能源經濟競爭中取得領先地位,並確保美國能源安全。

  歐巴馬政府雖然已較積極從事國際談判,但在UNFCCC哥本哈根會議堅持中國、印度、巴西、俄羅斯等主要新興經濟體必須做出合理的減排承諾;另外接受氣候變遷基金的國家必須定期提交年度報告。美國甚至提議採取碳稅或邊境調整措施,以對抗低環保標準國家出口產品的不公平貿易優勢 (McLure, 2010: 250-259)。但是美國的主張對貿易將產生影響,形成所謂綠色貿易戰及補貼戰,遭受中國及印度為首的開發中國家普遍反對,使後京都安排的國際公約無法在哥本哈根及2010 年坎昆會議順利達成協議。

  美國另外採取雙邊談判策略,針對中國、印度、墨西哥與加拿大希望透過談判,建立雙邊能源與氣候夥伴關係;其目的在於各個擊破,降低其在國際談判單邊主義的壓力,並推銷美國清潔能源技術。美國針對氣候變遷的雙手策略事實上也會影響多邊談判的參與程度及承諾意願。

  與歐盟比較,美國並沒有一個全盤性的國家政策,明確規範氣候變遷的政策目標及減排承諾。美國將氣候變遷的調適視為一項經濟成本,這也是美國拒絕批准京都議定書的一項重要原因。歐盟則從環境保護觀點出發,較強調低碳經濟對歐盟公民提供的高標準環境保護,亦即除了經濟利益之外,另包括社會效益 (Carlarne, 2006:435-482)。歐巴馬政府針對氣候變遷雖然較為積極,然而其政策主要依據能源安全,採取補貼發展新清潔能源產業。

  在國際談判,歐盟傾向共同但有差別責任的立場,但是美國針對開發中國家,尤其是中國、印度等新興經濟體,要求同等減排義務 (Honkonen, 2009:257-267)。針對溫度上升不得超過2°C的目標,歐盟立場明確,美國則主張氣候變遷問題,仍存在科學不確定性。針對後京都安排,歐盟認為仍須有一項具有法律效力的國際協議,美國則傾向建立以美國為中心的標準體系,亦即較傾向自願性減排承諾,不願受國際義務強制拘束。綜上所述,氣候變遷形成歐盟與美國在國際談判一項明顯的不同立場,大大影響到國際談判的過程、結果、執行及效力(Ochs & Sprinz, 2008: 144)。

  巴黎協定第2條已將2°C 目標、所有國家皆須承擔共同責任,做出減量承諾以及採取適當行動等項目,納入協定內容;凡此種種,在在可見歐盟努力的成果。歐盟倡議所有國家,包括之前未受京都議定書規範國家,皆應採取立即行動,避免對抗氣候變遷的全球行動留下漏洞,或讓未受限制的國家享受搭便車好處,取得不當利益。歐盟也積極推動巴黎協定的後續執行工作及行動計畫,提供必要激勵,以期真正解決氣候變遷此一世界性問題。巴黎協定已於2016年11月4日正式生效。然而,在「美國優先」(American First)政策下,美國川普政府於2017年6月1日宣布中止參加巴黎協定相關活動,對巴黎協定之未來,帶來高度不確定性。

 

四、COP談判與巴黎協定之未來

  1972年6月16日在瑞典斯德哥爾摩通過《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宣言》。1979年2月12日至13日由世界氣象組織(WMO)於日內瓦召開第一屆世界氣候會議,以討論氣候變遷(尤其溫室效應及全球暖化)如何影響人類活動,尤其對農業、漁業、森林、水源及城市規劃等帶來的影響。第一屆世界氣候會議促使WMO及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於1988年共同成立一個「世界氣候計畫」、一個「世界氣候研究計畫」及設立一個IPCC。

  IPCC的作用是在全面、客觀、公開及透明的基礎上,評估及理解人為引起的氣候變遷,及其潛在影響與調適減緩方案之科學基礎有關的科技及社會經濟資訊。IPCC的一項主要活動是定期對氣候變遷的現況進行科學評估。IPCC於1990、1995、2001及2007年分別發表了四次評估報告。IPCC於1990年第一份評估報告指出二十一世紀末全球平均溫度可能上升3°C,引發各國高度重視而推動了氣候變遷公約的談判。該項國際氣候談判從1991年2月起至1992年6月在巴西里約舉行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UNCED),由155個國家正式簽署了UNFCCC,並於1994年3月21日生效,成為國際氣候變遷治理最重要的一項國際協定。UNFCCC於2012年底共有195員,包括194會員國及歐盟(hasek & Wagner,2012)。IPCC第一次評估報告推動了1998年UNFCCC的制定,將氣候變遷提升至全球政治議程,並建立了全球氣候治理的一種新模式。IPCC第一次評估報告因此具有開創性意涵及重要貢獻。

  UNFCCC第7條規定設立「締約方會議」(COP),成為UNFCCC的最高機構,應定期從事UNFCCC的評估、提出定期報告,做出建議、取得資金、設立附屬機構並提供指導、與其他國際組織及非政府機構間的合作,及行使其他相關職權等。COP應每年舉行會議,以有效追求其目標。COP於1995年3月於柏林召開第一次會議,COP15於2009年12月在哥本哈根召開、COP18則於2012年12月在杜哈舉行,COP成為氣候變遷最重要的國際會議,將影響國際氣候規則及國際氣候治理的發展方向。

  UNFCCC第2條規定其最終目標是:「將大氣中溫室氣體濃度穩定在防止氣候系統受到危險的人為干擾的水平之內。這一水平應當在足以使生態系統能夠自然地適應氣候變遷、確保糧食生產免受威脅並使經濟發展能夠永續進行的時間範圍內實現。」為了實現前揭目標,聯合國於1998年通過了京都議定書。議定書第2.3條規定締約方應努力履行各項政策及措施,以大幅減少氣候變遷的不利影響,包括對國際貿易的影響,以及對開發中國家社會、環境及經濟的影響。議定書第3.1條規定,附件一所列締約方(即減排承諾國家)應個別或共同地確保其在附件A所列溫室氣體的人為CO2當量排放總量不超過附件B所載之量化限制,及減少排放的承諾和根據本議定書規定所計算的之分配數量,以使其在2008 年至2012年承諾期內,這些氣體的總排放量從1990年水平至少減少5%。京都議定書因此是全球唯一約束溫室氣體排放的條約,尤其規定具體明確的減排目標與時程,意義非常重大。

  2009年12月18日UNFCCC的COP15會議通過一項不具法律拘束力的哥本哈根協定,主要內容包括:贊同續行京都議定書;強調堅定政治意願對於解決氣候變遷的重要性;承認全球氣溫不得增加2°C的科學觀點;各國依據共同但有差別的責任原則與各自能力,在平等基礎上加強對氣候變遷的長期合作行動;尤其低排放發展策略乃永續發展所不可或缺的。

  哥本哈根協定將全球氣溫不得增加2°C納入內容,成為一項核心目標,這是歐盟的堅持與貢獻,也是歐盟理念的對外輸出及國際化。哥本哈根協定針對會議的五大關鍵問題並沒有做出明確決議,包括談判的基礎文件、減排目標、可測量、可報告及可核實的排放標準如何界定、長期目標與資金如何分擔及分配等問題。哥本哈根協定雖然不具法律拘束力,但為事後的COP會議提供了談判基礎。

  COP16於2010年11月29日至12月10日在墨西哥坎昆舉行,通過了「坎昆協議」,主要內容是:(1)同意京都議定書工作小組應儘早完成第二承諾期的談判工作,以確保第一及第二承諾期之間不會出現空檔;(2)鞏固了各國在哥本哈根承諾的減排目標;(3)提高透明及執行效率,規定已開發國家改善其排放量及減排行動報告,每年提交排放清單,報告援助開發中國家減排基金情況;(4)減排基金,已開發國家於2010年至2012年間提供300億美元快速啟動基金,優先提供生態最脆弱開發中國家。長期資金方面,已開發國家承諾提供按比例增加、新的額外的、可預期的資金給開發中國家,並於2020年前聯合募集1,000億美元減排基金。

  坎昆協議為一項原則共識,但歐盟認為坎昆協議朝建立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全球氣候行動架構協定邁出重要一步,也表明多邊談判機制是可行及有效的。尤其歐盟近年來積極推動氣候行動的多邊主義,透過聯合國架構達成一項新的國際協議,以解決氣候變遷此一全球性問題。坎昆會議同時表明,達成一項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全球氣候協議,仍有很多問題待克服,各國仍應自行採取行動減排,歐盟也願意在這種全球努力中承擔自己「合理責任」(European Commission, 2010b)。2011年11月28日至12月9日COP17在南非德班舉行,歐盟認為重點宜針對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的實質內容進行談判,另就氣候基金、技術移轉、森林減伐及調適等問題加以確認,以達成一項全球性氣候協議。

  COP18於2012年12月8日在卡達首都杜哈達成協議,將京都議定書有效期從2013年1月1日延長至2020年12月31日,以解決氣候變遷問題,包括歐盟在內的一些已開發國家承諾在2020年前繼續大幅度減排,以1990年為基準,至2020年至少減排25至40%,但是美國、日本、加拿大及紐西蘭等不在減排承諾名單之內。此一對京都議定書的杜哈修正,需由3/4以上京都議定書簽署國通過後90天才生效。歐盟在COP18承諾將京都議定書延長至2020年,而美國仍拒絕做出減排承諾。歐盟積極作為,顯示歐盟對抗氣候變遷問題的決心與貢獻,值得高度喝采與肯定。

  已開發國家並商定至2020年,每年以1,000億美元的氣候變遷援助金額協助開發中國家從事氣候變遷調適及減排。COP18同時同意成立「損失及損害」機制,以補助受到氣候變遷危害國家,例如太平洋各島國的損失及損害。COP18重申如果要控制全球暖化,氣候必須控制在不得比工業化時代之前高出2°C範圍之內。COP18期待新的全球性協議於2020年之前取代京都議定書,並約束所有國家。COP19於2013年11月11日至22日在波蘭華沙舉行;COP20於2014年12月3日至14日在秘魯舉行;COP21於2015年12月2日至13日在巴黎舉行。COP22於2016年11月7日至18日於摩洛哥舉行;COP23於2017年11月6日至17日在德國波昂舉行。

  COP歷次會議顯示,國際氣候談判的核心議題包括:是否明訂溫室氣體減量的具體目標與時程?減量、調適及補償的方法與原則為何,另主要參考因素又有那些?共同責任或差別責任,是否包括所有國家?如何將中國、印度、巴西、南非等溫室氣體新增排放量大國納入減排規範?溫室氣體排放權如何公平分配?氣候基金來源,另又如何分擔及分配?如何協助開發中國家氣候調適的能力建構及低價取得綠能技術?國際氣候變遷的治理機制、損害機制及緊急因應機制如何建構?全球性氣候變遷協定是否規範所有國家、是否具有拘束力、如何有效執行、如何監測、管制及制裁、爭端又如何解決等?各國如何從事低碳經濟及永續發展的建構?

  開發中國家大國的CO2排放量隨著其經濟成長已大量增加,未來整體排放量預期將超過已開發國家。開發中大國在未來COP會議及國際氣候談判,因此必須提出適當減排承諾,以避免已開發國家退出減排承諾,以及降低提供氣候基金及技術移轉的意願。事實上,開發中大國共同承擔減排責任,才足以真正有效解決氣候變遷問題,同時亦得藉此提高其本國環境保護水準及人民共同福祉。氣候變遷與環境污染侵害國民健康,政府及一般國民因此支出的醫療費用,或事後污染防治及處置費用等皆是非常可觀;更何況氣候變遷及某些污染對人類及生態的損害是長期性的,往往難以彌補。氣候變遷與環境污染已引發嚴重的民怨,涉及各國政策的正當性,各國政府因此必須認真對待氣候變遷問題。另外,依據污染者付費原則及國際公法國家責任法理,各國針對氣候變遷及環境污染引起的相關損害也必須負責,才能避免以鄰為壑,並符合全球環境正義及公平原理。

  溫室氣體排放權的公平分配乃COP談判及有效執行的一項核心議題,深刻影響談判的進程、成果及執行。隨著氣候變化科學認知的深入,對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進行總量管制已經逐漸取得共識。總量管制的溫室氣體排放權分配是一種自上而上的總量分配方法,將溫室氣體排放總量視為有限公共資產,並假定地球公民對這一公共資源具有同等的所有權,形成溫室氣體排放權,按照一定標準將溫室氣體排放權分配到國家。

  依據污染者付費原則及氣候公平原則,並參考各國人口、歷史排放水準及發展需求等因素,所有COP締約方必須制定強制減排承諾,承擔共同責任。公平原則包括相當豐富深刻的倫理內涵,不僅包括人與人的關係也涉及人與自然的關係;不僅是同世代公平,還有不同世代公平;不僅要實現結果的公平,也要保證過程的公平。公平原則及共同責任因此將成為未來COP談判以及巴黎協定有效執行的一項的關鍵因素。

 

五、結論

        氣候變遷是當代人類需要共同面對與解決的嚴肅議題,在近期目標的解決路徑上,歐盟與美國應發揮領導角色,下定決心聯合中國、印度、日本、俄羅斯及其他新興經濟體等溫室氣體主要排放國家,積極執行巴黎協定。就中、長期目標而言,UNFCCC締約方亦可共同考慮將COP會議進一步建置為「世界氣候變遷組織」或「世界環境組織」,成為聯合國架構下一個新的專門機構,整合相關國際氣候與環境論壇、國際協定、行動計畫與各種資源等,以發揮更大效率及功能,解決氣候變遷此一全球性問題,並確保全球環境正義、生物多樣性與人類共同福祉的永續發展。

 

(本文主要更新整理自作者下篇論文而成:洪德欽,2013年3月,〈「氣候變遷與歐美政策回應」專題緒論〉,《歐美研究》,第43卷第1期,頁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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