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探「歐體/歐盟」與「歐洲自由貿易協會」之貿易自由化的競爭
作者:黃偉峰 副研究員
Release Date:2016/11/19
問題緣起
「競爭性自由化」雖是近來新興揭櫫之政策概念,但是「歐體/歐盟」與「歐洲自由貿易協會」(European Free Trade Association,EFTA)之間的貿易自由化競爭,其實早自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便已存在。然而,過去的相關研究大多只聚焦於歐體/歐盟與美國間的「競爭性自由化」現象,卻鮮少探究歐體/歐盟貿易自由化對EFTA所造成的競爭壓力,究竟是哪些深化與廣化的特徵促使EFTA對外洽簽自由貿易協定?而此一競爭壓力,到底是1990年代以後才發生的現象,抑或是有其他外在和內生因素促使EFTA尋求與第三國洽簽雙邊自由貿易協定呢?
有鑑於此,為彌補既有文獻不足之缺憾,本文嘗試探索歐體/歐盟與EFTA之間貿易自由化的競爭關係的完整脈絡,透過EFTA與第三國長期貿易量客觀資料的運用,以及1960年至2002年EFTA部長理事會記錄之主觀資料,建構出統計量化模型,並客觀分析說明影響歐體/歐盟貿易自由化與 EFTA 對外洽簽自由貿易協定間關係的因素為何。
貿易自由化的競爭壓力:內在邏輯與相關假設
在探討貿易自由化的競爭壓力之內在邏輯、誘因結構和相關假設前,首應先抽離「競爭性自由化」的政策脈絡。根據柏格斯坦的論點,所謂「競爭性自由化」概念,就是當各國政府意識到可能被排除在主要市場之外的貿易競爭壓力時,會引發「骨牌效應」(domino effect),促使各國競相洽簽雙邊或區域自由貿易協定(Baldwin 1995)。但問題是上述「競爭性自由化」的誘因機制是否成立呢?基本上,經濟發展並無特定成功模式,有些國家採進口替代政策,有些則採出口導向策略。但柏格斯坦認為不論經濟規模大小、經濟體系是否封閉或開放,也不論經濟政策之哲學為何,各國皆會競爭稀有的外資並努力打開他國市場。此一論述預設了自由貿易協定所創造的福利效果必然大於其他政策之福利效果,而且其所創造之福利效果必須大於所付出的成本(如機會成本或政治成本),否則國家不一定競相洽簽自由貿易協定。
然而,實際上學界對雙邊(或區域)自由貿易協定所產生的貿易創造(trade creation)效果及貿易轉移(trade diversion)效果的爭辯並無定論。因為,雖然FTA的貿易創造效果是正向,但決策者可能認為FTA長期均衡狀態所創造的福利效果微不足道,故不願採行貿易自由化政策。我們知道FTA會對簽約兩造產生優惠待遇,於是對第三國產生歧視作用。但是若第三國與該FTA兩造亦簽署FTA,則原FTA兩造所享有的優惠待遇可能不復存在。此刻,「競爭性自由化」的誘因機制如何被啟動呢?
此外,雖然主要貿易競爭對手簽署FTA會歧視本國廠商,但是若貿易自由化的國內政治成本過高,則決策者仍不願洽簽自由貿易協定。除非如Rogowski所言的國內出口產業及消費者力量克服保護主義者阻礙(Rogowski 1989)。此刻,對外洽簽FTA便可提供外部壓力去進行內部經濟改革。結果,可能落入「雞生蛋、蛋生雞」的困境。
惟FTA談判究竟是如何造成內部經濟改革的壓力呢?以美國為例,與美國洽簽FTA的條件是他國進行內部改革,開放市場給美國廠商,但能從美國所獲得的優惠報償卻很少。此時他國有何誘因去與美國談判FTA呢?此時「競爭性自由化」的壓力,無疑變成政治行動的禁忌。因為不求回報地片面開放國內市場等同政治自殺。所以,決策者即便感受貿易自由化的競爭壓力,也不見得積極洽簽自由貿易協定。
以上對「競爭性自由化」誘因機制的批判旨在深入瞭解其實際運作上須具備那些條件。除了客觀經濟及福利效果外,各國競相洽簽FTA的主因繫於決策者的主觀認知。不但決策者要意識到其本國競爭力已相對落後於其貿易對手,而且該國競爭力的落後必須被歸因於競爭對手與其貿易夥伴洽簽FTA所致。此外,決策者也必須認為競相洽簽FTA是唯一能保護其本國廠商不被歧視的政策選項。而且該政策選項也被認為能克服國內保護主義的反對聲浪,並超越政治成本。因此,決策者的主觀認知乃推動「競爭性自由化」的必要條件。然而實際檢閱經驗證據,其研究結果並不能證明「競爭性自由化」的內在邏輯完全不被決策者列入考慮,在此情況下,我們如何證明歐體/歐盟對EFTA成員造成貿易自由化的競爭壓力,進而迫使其對外競相洽簽自由貿易協定呢?
歐體/歐盟的貿易自由化之倡議與策略
眾所皆知,推動貿易自由化是歐盟的政策目標之一,也見諸於其條約義務中。歐體會員國之所以願意讓渡貿易權限至歐體,除了因為結合會員國為一體,市場經濟規模擴大,取得較大談判權重外,也是因為關貿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的義務所致。基於此,歐體採行共同商業政策,協調彼此對境外貨品准入之不同規則及關稅。里斯本條約之後,更將歐盟對外簽署有關服務貿易,與貿易相關之智慧財產權,以及外人直接投資等協定,列為歐盟專屬權限。因此,里斯本條約實乃重新界定共同商業政策之運作範疇(李貴英 2011)。同時也強化其推動貿易自由化之工具。
其次,歐盟對外貿易政策的主要目標便是推動全球貿易自由化,為其廠商尋找外銷和投資的境外市場,同時也是防止貿易夥伴或競爭對手採取歧視性貿易措施。歐盟透過內部深化與廣化的整合,一方面透過共同商業政策之執行,對外貿易談判採一致立場與行動。另一方面,歐盟的廣化亦使其經濟規模不斷擴大,因而強化其對外貿易談判實力。因歐體/歐盟整合對外所產生歧視性或競爭性壓力,就連全球霸權美國都不敢輕忽。
然而,相對於美國的「競爭性自由化」之積極政策,歐盟於WTO成立以後,反著重於多邊經貿自由化的談判。原因在於歐體過去在GATT及WTO諸回合多邊談判中,取得重大經貿利益,也擁有豐富的多邊談判經驗。直到2006年執委會出版「全球歐洲」(Global Europe)白皮書,歐盟才轉而積極與其貿易夥伴洽簽雙邊自由貿易協定。在此白皮書中,歐盟認為雙邊自由貿易協定如果小心地處理是可以強化多邊經貿組織規則及WTO的運作。換言之,主觀認知上歐盟除了害怕被他國所簽的FTAs所歧視外,也認為歐盟與貿易夥伴所簽署的 FTA 可以促進其經濟成長,並從中獲益。
為達成「歐洲2020策略」的目標,歐盟主張其貿易政策應透過談判簽署貿易協定以取得最大市場或成長最快市場之准入為優先要務(EU Commission 2010a)。歐盟認為推動WTO多哈回合談判仍為其首要政策目標,同時強化WTO的爭端解決機制及多邊經貿治理體系(如G20)亦有助於排除各國保護主義的障礙。總之,依歐盟2010年的貿易策略文件,歐盟已再次確認雙邊貿易協定談判乃其經濟成長的核心要件。而強化雙邊經貿夥伴關係,及法規執行與合作乃推動經貿合作的優先要務。從歐盟執委會2006年「全球歐洲」白皮書到2010年「貿易、成長及世界局勢」策略文件,我們知道歐盟已感受到「競爭性自由化」之壓力,因而從多邊貿易自由化策略,轉而接納雙邊自由貿易協定之簽署。其實,歐盟在尋求與第三國洽簽高品質FTA的同時,多少也希望能將其單一市場整合經驗及規則輸出至第三國或國際組織。透過雙邊自由貿易協定的談判,歐盟除了要求其談判對手去除疆界內的所有障礙。更重要的是隨著「新貿易政治」(new trade politics)的興起。歐盟依其內部市場整合經驗為範本尋求第三國接納,或在國際組織建立有利於己之規則(Young and Peterson 2006)。要求其貿易夥伴採取與歐盟相容的內部法規,推動其貿易自由化的議程。
由上可知,長期以來美歐一直進行「競爭性自由化」的激烈競賽,為其廠商拓展貿易和投資的境外市場,也增加兩者之地域影響力。但是美歐之外的第三國並無法置身度外,反而因為美歐競相與其貿易夥伴洽簽自由貿易協定,使得第三國廠商受到歧視。在歐洲感受這股「競爭性自由化」壓力最甚者莫過於EFTA之會員國。因為EFTA會員國在產業結構上與歐盟會員國相似,兩者對第三國貿易呈現競爭狀態。因此EFTA會員國深怕歐盟與他國的FTA會造成貿易轉移效果,歧視EFTA境內產業之競爭力。誠如柏格斯坦所言,如果「競爭性自由化」的緊張關係自二次大戰後便已存在,則EFTA會員國所感受的壓力應該不是間歇片斷的,也非始於1990年代以後,反應可回溯至其草創之際。
EFTA回應歐體/歐盟貿易自由化的競爭壓力之歷史軌跡
從EFTA觀點來看,1960年EFTA的成立就是回應歐體貿易自由化的競爭壓力(EFTA 2010a)。當1957年「歐洲經濟共同體」(EEC)形成關稅同盟,加速超國家整合,以英國為首的其他七個歐洲國家(英國、奧地利、瑞典、瑞士、挪威、 丹麥、葡萄牙)則不願讓渡主權,但卻堅信成立自由貿易區(free trade area)是有利於歐洲經濟發展(Griffiths 2010a)。因此,七國於1959年11月20日在瑞典簽署「斯德哥爾摩公約」(Stockholm Convention),並於1960年5月3日生效,正式成立「歐洲自由貿易協會」(EFTA)。EFTA內部的貿易自由化一方面是為了減輕EEC整合所帶來之衝擊,但另一方面則想以EFTA為單一實體去與歐體洽商兩集團間之自由貿易協定(Bryn and Einarsson 2010, 16)。
正當EFTA尋求與歐體簽署自由貿易協定的同時,EFTA成員英國和丹麥申請加入歐體。1969年歐體海牙高峰會後,EFTA成員國(英國和丹麥除外)分別與歐體展開自由貿易協定之談判,希望能在英國和丹麥加入歐體(1973年1月1日)的同時,簽署協定並使其生效。當時EFTA成員一共與EEC和「歐洲煤鋼共同體」(ECSC)簽署14項協議。須知,EFTA國家(奧地利、瑞典、瑞士、冰島、葡萄牙、挪 威)與EEC在1973年所簽FTA的主體是成員擴大後的歐體(包括荷、比、盧、法、德、義、英、丹麥及愛爾蘭)。這些FTA使得歐洲15國在1977年時將幾乎所有工業產品關稅降至零。至於「敏感」產品之關稅也於1983年底全部廢除。更重要的是EFTA成員與歐體的FTA對未來新加入歐體的成員亦等同適用。
到了1984年EFTA成員與歐體所簽署的FTA已全被履行。隨後歐體加速內部共同市場的整合,並於1986年通過單一歐洲法(Single European Act),希望於1992年完全去除歐體境內貨品、服務、資金和勞力等四大流通的障礙。EFTA國家感受歐體進一步市場整合所帶來的壓力,於是率先召開EC-EFTA 部長層級會議,並於1984年達成「盧森堡宣言」(Luxembourg Declaration)。該宣言傳遞歐體與EFTA雙方的強烈政治意願,計畫建構一個「歐洲經濟空間」(European Economic Space)。到底EFTA國家如何取得歐體單一市場的利益,但卻不必成為歐體會員,或接受歐體超國家組織的紀律呢?前歐體執委會主席狄洛(Jacque Delors)於1989年提議歐體與EFTA應形成「一個新的,更具結構性的夥伴關係,並建立共同決策和行政機構。」
1990年EFTA與歐體正式展開建構「歐洲經濟區域」(EEA)的談判。其間雙方首要任務是辨識那些是適用或必須排除適用於EEA的歐體核心法律要件(acquis communautaire)。1991年雙方已有共識,歐體同意EFTA參與歐體常設委員會之討論,EFTA則須建立監控機制(surveillance mechanism),雙方也同意成立 EEA 法院。不過1991年12月,歐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的Opinion 1/1991意見指出成立EEA法院與歐體之羅馬條約並不相容。於是雙方重啟協商,並於1992年達成協議,並另外成立EFTA法院用以裁決EFTA國家涉及EEA之法律爭議。
EFTA在1992年5月2日終於與歐體簽署EEA協定,同時成立EFTA Surveillance Authority、EFTA Court和常設 委員會來執行EEA協定。但因瑞士公投(1992年12月)否決EEA協定,使得EEA協定遲至1994年1月1日才生效。從組織運作角度來看,就EEA協定項下事宜,由於EFTA會員國(瑞士除外)須受EFTA Surveillance Authority及EFTA Court等超國家組織的節制,遵守其裁決,故在某程度已從其傳統的政府間主義運作模式,逐漸轉化成類似歐盟的超國家主義運作模式(黃偉峰 2009; Baudenbacher 2008)。但其他EFTA事務仍維持政府間主義運作模式。儘管EFTA回應歐盟深化整合和歐洲單一市場的挑戰是積極與歐盟合作建構EEA,但是1990年代後方興未艾的FTA洽簽風潮,亦對EFTA形成壓力。如前節所述,美歐已進行數回合的「競爭性自由化」之交鋒。透過雙邊、區域和多邊自由貿易協定的洽簽,為其廠商尋求境外市場准入優惠條件。EFTA會員國自然不能置身度外,否則其廠商將受到歧視。當然,EFTA自己評估FTA對簽約兩造亦會產生正面經濟效益。例如,EFTA與埃及在2007年簽署FTA,EFTA統計至2010年兩者貿易量爆增。EFTA 自埃及進口貿易量增加三倍;EFTA出口至埃及貿易量增加兩倍。兩者從FTA均獲得正面效益(EFTA 2010b)。
過去,EFTA會員國不乏洽簽FTA之經驗。1970年代EFTA會員國個別與歐體簽署自由貿易協定便是一例。但以EFTA整體對外簽署之FTA最早始於1979年與西班牙之FTA。EFTA和西班牙 FTA自1980年生效到1985年底西班牙加入歐體而失效(EFTA 2010a)。到了1990年哥廷堡(Gothenburg)理事會,EFTA會員國決定建構自己的FTA網絡,以期能與歐體/歐盟FTA網絡平行發展,不致被後者所簽之FTA所歧視。在此考慮下,1990年代EFTA相繼與波蘭、羅馬尼亞、保加利亞、匈牙利、捷克與斯洛伐克共和國、波羅的海諸國,以及斯洛維尼亞簽署自由貿易協定。同樣地迫於「競爭性自由化」的壓力,EFTA於1991年與土耳其,1992年與以色列簽署FTA。當中,東歐諸國相繼於2004年和2007年加入歐盟後,EFTA 與這些國家之 FTA 也被EFTA國家與歐盟之雙邊協定(如EEA)所取代。
1995年卑根(Begen)理事會後,EFTA確認與歐盟政策之平行主義(parallelism)和內在相容性(coherence)。基於此原則,EFTA積極開拓歐洲以外的FTA網絡。1997年EFTA與摩洛哥簽署FTA,1999年與巴勒斯坦解放組織的FTA生效,2001年EFTA與約旦,2004年與黎巴嫩和突尼西亞,2007年與埃及,2009年與阿爾巴尼亞及塞爾維亞簽署FTA。目前,EFTA已分別與加拿大、墨西哥、南韓、新加坡、智利、哥倫比亞、香港、秘魯、烏克蘭、馬其頓、克羅埃西亞、南非關稅同盟、波斯灣合作理事會、埃及、以色列、約旦、黎巴嫩、巴勒斯坦、土耳其、突尼斯完成FTA之簽署。一共已簽署24項FTA,同時尚有阿爾及利亞、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中美洲國家(Central American States,包括哥斯大黎加、瓜地馬拉、宏都拉斯與巴拿馬,另外薩爾瓦多與尼加拉瓜可能會在日後一併加入談判)、印度、印度尼西亞、俄羅斯、白俄羅斯、哈薩克、泰國與越南等國正與EFTA談判洽簽FTA。如果歐體/歐盟對EFTA造成「競爭性自由化」壓力,進而促使EFTA積極與第三國洽簽FTA,則表一歐體/歐盟之FTA時序應與EFTA之FTA時序具有相關性。本文下一節將設法證明歐體/歐盟與EFTA兩者各自推動簽署FTA之時序相關性。
歐體/歐盟貿易自由化的競爭壓力是否影響 EFTA之對外洽簽自由貿易協定呢?
為了檢證歐體/歐盟之貿易自由化的競爭壓力是否影響EFTA之對外洽簽自由貿易協定,本文假定歐體/歐盟感受EFTA競爭壓力遠小於EFTA所感受的來自歐體/歐盟的競爭壓力。因此,我們的依變項是EFTA對外(包括EC/EU)簽署FTA,並以年份排列,自變項是歐體/歐盟貿易自由化的競爭壓力。雖然,歐體/歐盟之內部市場整合亦是貿易自由化之競爭壓力的一種方式,但本文以歐體/歐盟與第三國或區域組織所簽訂之雙邊FTA做為其貿易自由化競爭壓力的操作性指標。此外,本文也控制兩項貿易量變數,一為EFTA內部彼此貿易量占其 總貿易量之比例;二為EFTA與歐體貿易量占EFTA總貿易量之比例。因為母體數目太小,所以我們無法控制更多的中介變數。但做為初步檢證假設,我們控制影響國家洽簽FTA之最重要變數,即貿易量。
圖一 EFTA 內部貿易及 EFTA-EC 貿易占 EFTA 總貿易量之比例
資料來源:External and intra-EU trade: A statistical yearbook (EU Commission 2010b); EFTA Trade Statistics, http://www.efta.int/free-trade/trade- statistics.aspx; This is EFTA, http://www.efta.int/publications/this-is- efta.aspx; OECD iLibrary, (OECD 2011); World DataBank, (World Bank 2011)。檢索日期 2011 年 5 月 12 日,圖為筆者自製。
如圖一所示,EFTA內部貿易占其總貿易之比例逐年下降,從1961年18.03%降至2009年1.37%。相對的,EFTA-EC貿易占EFTA總貿易之比例越來越高,從1961年28.13%升至2009年70.82%。值得注意的是在1972至1973年和1994至1995年間EFTA內部貿易比例驟降。反之,EFTA-EC貿易比例驟升。這主要是因為1973年英國和丹麥,以及1995年瑞典、芬蘭、奧地利離開EFTA而加入EC/EU,故貿易統計數字重新歸類,於是反映在圖一的兩項貿易比例之驟然變動。更重要的是自EFTA與歐體簽署EEA協定之後,EFTA-EC貿易占EFTA總貿比例已趨於穩定,維持在70%左右的高比例貿易量。同時,EFTA內部貿易占其總貿易量比例自1995年跌至低於2%後亦趨於穩定。因此,在EFTA內部貿易比例極低的情況下,EFTA自然有強烈誘因對外洽簽FTA,以開拓第三國市場。反之,當EFTA-EC貿易占EFTA總貿易量比例偏高時,EFTA亦有誘因對外洽簽FTA。特別是與EC洽簽自由貿易協定,或尋求無阻礙地進入歐洲單一市場。也正因EFTA-EC貿易占EFTA總貿易量比例過高,使得EFTA有誘因藉由與第三國(EC除外)FTA之簽署,來轉移貿易流向,分散市場風險。
表一 EFTA 對外簽署 FTA 之決定(客觀指標)
資料來源:http://www.efta.int/free-trade/joint-declarations-on-co-operation. aspx,檢索日期 2011 年 5 月 12 日。
附註:** P < .05; *** P < .001。
在統計分析部分,本文主要採用洛基迴歸模型(logistic regression models)分析歐體/歐盟對外洽簽FTA是否影響EFTA對外洽簽FTA。經由客觀資料的分析,本研究發現歐體/歐盟對外洽簽FTA所造成的競爭壓力似乎的確會影響EFTA對外洽簽自由貿易協定。然而如前節所述,「競爭性自由化」的運作機制操之在決策者的主觀認知上。是否EFTA決策者已主觀認知到歐體/歐盟之貿易自由化的競爭壓力已嚴重歧視EFTA會員國呢?是否EFTA決策者認為唯有採取相同的策略,對外積極建構與歐體平行的FTA網絡才能挽回劣勢呢?從EFTA官方出版品分析中,我們發現EFTA官方的確意識到來自歐體/歐盟之貿易自由化的競爭壓力。一方面設法連結歐體的之單一市場,另一方面則主張建構與歐體平行之FTA網絡,以求EFTA廠商在境外市場能有公平競爭之地位。
為求更精確地檢證假設,本文特別引用1960∼2002年EFTA部長理事會之會議記錄,進行內容分析,並將質性會議記錄資料以關鍵字比例的形態轉化成量化資料。之所以採用1960至2002年EFTA部長理事會會議記錄是因為部長理事會乃EFTA常設之最高決策機構。因此,其長期會議記錄反映EFTA決策者持續心態和認知。據此,我們可以長時期追蹤EFTA部長理事會是否持續關注歐體/歐盟之發展?EFTA是否持續注意自由貿易協定的洽簽或自由貿易區域的形成趨勢?是否持續討論國際貿易及全球貿易自由化之發展?等作為分析EFTA理事會主觀上所持續關注的議題是否影響EFTA對外簽署FTA的依據。
在未控制其他變數的情況下,根據本研究的內容分析結果發現,一般理事會關注FTA關鍵字組的比例愈高,則EFTA愈可能對外簽署FTA。可是與我們預期相反,若EFTA一般理事會討論EC關鍵字組比例越高,則EFTA越不可能對外簽署FTA。
其次,本研究發現若EFTA理事會討論其會員國申請加入EC事宜之比例越高,則EFTA越可能對外簽署FTA。這似乎告訴我們EFTA理事會感受EC的壓力並不止於貿易自由化,這股壓力還包括其會員國流失至EC。為組織存續,EFTA理事會自當尋求有價值的政策目標來服務會員國。而在經濟全球化時代,EFTA積極對外洽簽FTA便是讓會員國覺得EFTA有存在必要之政策選項。如此一來,所謂EFTA決策者主觀受到歐體/歐盟貿易自由化之競爭壓力可能源自其對EFTA-EC貿易量變化之觀察所致。當然以上分析結果之推測仍屬初探性質,待後許較細緻的模型來檢證。不過由於本模型之母體數目僅有42個,統計分析所能控制之變項數目不多。是此,未來類似研究應設法增加母體數,才能有效地控制中介因素。
結論與討論
就客觀貿易量資料所建構的統計模型來看,本研究發現歐體/歐盟是否對外洽簽FTA會正向且顯著地影響EFTA是否對外洽簽FTA,顯示EFTA的確感受到來自歐體的貿易自由化的競爭壓力,故也加強洽簽FTA來回應這股壓力。當然,EFTA決策者是否主觀認知到來自歐體/歐盟貿易自由化的競爭壓力,則須用1960∼2002年EFTA一般理事會資料加以檢證。雖然運用EFTA理事會主觀認知去預測EFTA是否洽簽FTA仍有許多待解釋的變項未納入,而在控制貿易量變項後,本文發現EFTA理事會主觀認知變項的影響力變得不顯著。這意謂著EFTA理事會對貿易自由化競爭壓力的主觀認知可能必須透過對貿易量變化的認知,才能影響到EFTA是否對外洽簽FTA的決定。從客觀資料及EFTA官方出版品,我們發現歐體/歐盟貿易自由化的競爭壓力會影響EFTA是否對外洽簽FTA之決定。但從EFTA理事會的主觀認知中,我們發現EFTA是否對外洽簽FTA的考慮因素遠比感受貿易自由化的競爭壓力來得複雜。
一言以蔽之,「競爭性自由化」概念看似淺顯易懂,但其運作的內在邏輯和誘因結構則不甚明朗,以致於貿易夥伴間的市場競爭之客觀優劣勢常必須透過決策者的主觀認知和判斷後才能以轉化成類似的貿易自由化政策加以實踐,進而形成「競爭性自由化」的結構關係。尤其是在全球經濟互賴的時代裡,各國無可避免地必須在全球市場競逐稀少的外來投資和銷售市場。而吸引外資和開拓市場的最佳方法便是採行貿易自由化政策。一方面進行內部法規鬆綁及經濟改革,另一方面透過雙邊、區域和多邊自由貿易協定的簽署向外界私部門傳遞改革決心的「可信承諾」(credible commitment)。於是透過FTA簽署而從事自由化改革越成功的國家,也就越容易吸引外資,其市場也越有效率,故其經濟發展也就越能持續。各國在競爭稀有的外資和市場時,別無他途,只能加入貿易自由化的行列,否則將被遺棄在後,陷入被他國FTA歧視的困境。因此,貿易自由化的競爭關係一旦被啟動,則如「骨牌效應」般各國紛紛競相洽簽和談判雙邊、區域和多邊自由貿易協定。
雖然上述貿易自由化的競爭邏輯看似簡單,但本文認為其運作邏輯存有盲點。因為「競爭性自由化」的得以運作,除有客觀貿易和福利淨效果外,本文認為決策者的主觀認知尤為關鍵。依貿易自由化的競爭邏輯,不但決策者要認知到其本國競爭力已相對落後於其競爭對手,而且必須將本國競爭力落後歸因於其對手洽簽FTA所致。最後,決策者也必須認為唯有競相洽簽FTA才能挽回本國競爭力的相對劣勢。因此,本文指出決策者主觀認知乃推動「競爭性自由化」之必要條件。
此外,美國與歐體/歐盟貿易自由化的競爭也可能對EFTA會員國造成壓力。從EFTA官方出版品檢閱中,本文發現EFTA本身的成立就是要回應歐體貿易自由化暨市場整合所帶來的挑戰。尤其隨著歐體成員增加,經濟規模擴大,區域整合深化,EFTA官方立場就是一方面EFTA與歐體/歐盟建構EEA,另一方面則採取與歐盟貿易自由化的「平行」原則,對外(與第三國或區域組織)積極建構其本身的FTA網絡。EFTA官方明確表示以上政策作為皆是回應歐體/歐盟市場整合,和其貿易自由化的競爭壓力所必須採取的措施。儼然EFTA官方已主觀意識到來自歐體/歐盟之「競爭性自由化」壓力,故競相對外洽簽FTA。
總結來說,本文發現EFTA本身會員流失至歐體/歐盟所產生的組織存續之危機感也可能促使其對外洽簽FTA。當然本文並不宣稱歐體/歐盟貿易自由化的競爭壓力,或EFTA組織存續的考量即在因果關係上導致EFTA競相對外洽簽FTA。我們也可以設想EFTA洽簽FTA也對歐體/歐盟造成貿易自由化的競爭壓力。兩者互為因果的關係理論上完全站得住腳的。不過由於歐體/歐盟不論在會員國數目及經濟規模皆遠大於日益萎縮的EFTA,故本文假定來自歐體/歐盟貿易自由化之競爭壓力遠大於EFTA對歐體/歐盟之壓力。於是本文暫且探究歐體/歐盟對EFTA競爭壓力的單向影響。又本文因案例母體數目所限,並未建立結構方程式去呈現彼此競爭壓力互為因果的關係,此乃本文的限制。不過若界定本文發現屬於初探性質,則有待未來較充分的資料和細緻模型來否證本文之發現,以強化歐體/歐盟與EFTA兩者貿易自由化競爭關係的因果論述。
(本文主要整理自作者下篇論文而成:黃偉峰 (2013)。〈試探「歐體/歐盟」與「歐洲自由貿易協會」之貿易自由化的競爭〉,《台灣政治學刊》,17,1: 1-55。(TSSCI))